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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9)鄂0502刑初18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柳占良律师
减轻处罚

案件详情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9)鄂0502刑初183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因赌博违法,于2018年11月16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柳占良,湖北XX律师。

  被告人:张XX,女,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中技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户籍所在地宜昌市点军区。因赌博违法,于2015年5月4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XX,湖北XX律师。

  辩护人:周XX,湖北XX律师。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9]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张XX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万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及其辩护人柳占良,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李XX、周XX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日至3月11日。被告人李X、张XX租赁本市西陵区云XX××号房屋为麻将馆,在馆内设置五张麻将桌,供他人以打50元“一铳”的所谓“晃晃”麻将进行赌博,二人则从中收取水费。至本案案发,二人累计抽头渔利人民币20余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X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张XX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均已被本院扣押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张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进账单、房屋租赁合同、银行交易流水、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屏、身份信息材料等书证,证人陈X2、董X、陈X1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和照片,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张XX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X、张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张XX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李X的辩护人提出李X系自首及被告人张XX的辩护人提出张XX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均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张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

  三、扣押在本院的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廖健薇

  审 判 员  彭XX

  人民陪审员  李XX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XX


  • 2019-08-23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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