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对方保险公司不同意承担责任,我方全力举证保证当事人权益

  • 交通事故
  • (2018)京0114民初260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堂律师
对方保险公司不同意承担责任,我方全力举证保证当事人权益,最终主张获得法院支持,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案件详情

  案件概述

  原告郑X与被告孟X、周X、中XX公司(以下简称某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律师,被告某,被告某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孟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4357.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3500元、误工费6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2000元,共计103257.16元。以上损失由某保北京分公司在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孟X、周X承担连带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孟X将原告推倒,此时被告周X驾驶×××汽车驶过,因车速过快刹车不及时,将原告右手轧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急诊请求中心救治。此事故造成原告右手挤压伤、右腕大多角骨粉碎性骨折、右腕钩骨骨折、右手皮擦伤。原告住院治疗29天。事发前原告从事瓦工工作,日薪350元左右,出院后原告遵医嘱休养6个月。XX公司系×××车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承保公司。故诉至法院。

  被告孟X未答辩。

  被告周X辩称:事故地点是市场出口,我当时车速很慢,忽然有个黑影冲了出来,就倒地受伤了。我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某保北京XX辩称:事故发生后交警未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这不属于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理赔的范围。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给付原告郑XX医疗费用类赔偿金10000元、死亡伤残类赔偿金25080元,共计350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二、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给付原告郑X赔偿金2666.1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三、被告孟X赔偿原告郑X经济损失6221.0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郑X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5元,由原告郑X负担1466元,已交纳;由被告周X负担27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孟X负担62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2018-10-30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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