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对方不出庭如何保障当事人权益

  • 交通事故
  • (2018)京0114民初1620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堂律师
对方不出庭,为保障我当事人利益,全力举证,并进行强制执行

案件详情

  案件概述

  原告张X与被告吴X、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律师,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X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损失:医疗费21706.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6200元、误工费54933.33元、残疾赔偿金178606.6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3794.6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2000元、财产损失6000元、鉴定费2250元,以上损失由被告赔偿原告209898.19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吴X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车号:×××)由东向西行驶时,与由东向西驾驶摩托车的张X相撞,造成张X受伤,摩托车损坏。经交通支队认定,张X、吴X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张X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6天,其伤情被诊断为: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创伤性硬膜外血肿、左侧顶骨骨折、双侧枕骨骨折、面部开放性损伤等。经查,肇事车辆(车号:×××)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

  被告吴X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庭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我司对事故经过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肇事车辆(车号:×××)在我公司投有交强险及保险限额为3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我司同意按保险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诉讼费、鉴定费,我公司不同意承担。

  一审裁判结果

  一、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给付张XX医疗费用类赔偿金10000元、死亡伤残类赔偿金110000元、财产损失类赔偿金800元,以上共计120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二、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给付张XX赔偿金52361.4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三、驳回张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8元,减半收取计2224元,由张X负担342元,已交纳;由吴X负担188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鉴定费2250元,由张X负担1125元,已交纳;由吴X负担11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2018-10-25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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