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原告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律师、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牛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付XX公司医疗费41142.62元;2、诉讼费由被担。事实与理由:201X年X月X日,XX公司就×××厢式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限额500000元,含不计免赔,承保期间为201X年X月X日至201X年X月X1日。驾驶员文X驾驶该车厢式货车由东向西行驶时,其车辆右侧与同方向醉酒驾驶电动车的崔X相接触,造成电动车倒地,崔X受伤。因驾驶员文X并未意识到事故的发生,故未停车报案。后事故经交通支队进行处理,认定文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伤者住院期间,XX公司为其支付医疗费45135.62元、护理费800元。其中医疗费部分,XX公司已经通过交强险申请理赔9000元。事后,XX公司向保险公司主张三者险,但被拒绝。故XX公司诉至我院。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我司投保商业险50万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是由于当时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经报警驶离事故现场且没有采取任何法律措施,根据保险合同第8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公司有权拒赔。
一审裁判结果
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商贸有限公司赔偿保险金41142.62元。
案件受理费415元,由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