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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信息罪:捕捉细节争取认定自首,一审判处拘役4个月

  • 刑事辩护
  • (2019)沪0013刑初2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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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1、帮助当事人认定自首,公安机关未认定自首,嫌疑人被公安局从家中带走。 2、通过会见了解到相关信息与检察院沟通,自首意见被检察院采纳。积极退赃、退赔,最后争取从轻处罚。

案件详情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沪0013刑初2312号

  案情简介

  被告人担任房产公司楼盘销售一职,在工作期间将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业主信息出售给第三方,出售信息500余条,获利7500元,公安机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起诉。

  办案经过

  通过会见嫌疑人,认真听取案发及到案经过,捕捉到了嫌疑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过程和到案细节,提取了嫌疑人自首情节,将这一重要信息与检察院积极沟通,最终检察院采纳了律师提出的自首意见。通过检察院阶段的认罪认罚、法院阶段的退赃,最后争取法院依法从轻判决。

  案件结果

  一审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

  律师说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 2019-11-23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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