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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张XX等与赵XX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产纠纷
  • (2017)浙0103民初647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红律师
胜诉

案件详情

  周XX、张XX等与赵XX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浙0103民初6478号

  原告:周XX,男,196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

  原告:张XX,女,196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浙江XX律师。

  被告:赵XX,男,199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XX,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系被告赵XX之父。

  被告:赵XX,女,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

  被告:莫XX,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

  原告周XX、张XX为与被告赵XX、赵XX、莫X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X、张XX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被告莫XX、赵XX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2018年1月22日,本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周XX、张XX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被告莫XX同时作为被告赵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赵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XX、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停止侵权;2、三被告立即将303室房屋内违法改变的装修部分恢复原状;3、三被告立即修复因擅自违法装修303室房屋导致原告203室房屋渗漏水损坏部分;4、三被告立即赔偿因违法装修303室房屋给原告203室房屋造成的经济损失计10000元;5、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元;6、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分别系203室和303室的住户,原告住被告楼下,被告赵XX与赵XX系母子关系,303室总面积80.57平方米,由被告赵XX和赵XX按份共有,其中被告赵XX占79.57平方米,被告赵XX占1平方米。约2015年4月,原告偶然发现303室住户在自己房屋餐厅位置的上方增加了一个卫生间,准备将303室房屋分割成两套房用于出租。原告立即与303室住户协商,明确表示不同意303室做此更改,被告莫XX代表303室于2015年4月17日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增设的卫生间整体抬高,并做好排污管的隔音处理;如因增设的卫生间漏水,给203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莫XX承担全部责任;增设的卫生间如后期使用过程中出现漏水,莫XX承诺将增设的卫生间拆除。至2015年12月,原告203室房屋餐桌上方及周边开始出现多处漏水,期间原告均立即通知了303室住户,小区物业公司也派人到现场查看,但303室一直未按承诺书内容进行处理。2015年12月18日,杭州XX公司、三塘人家物业服务中心向303室发出了装修违章整改通知书,要求303室住户将违章改变的装修部分,恢复原有状态,但303室仍未整改。2016年3月28日,在社区、物业居中调解下,原告与被告莫XX达成书面协议,再次明确莫XX代表303室对造成203室的损失进行恢复修补,再出现漏水现象,莫XX无条件进行修理恢复原状等义务。2017年3月30日,经杭州市下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告与被告赵XX、赵XX达成调解协议,两被告承诺于2017年4月12日之前对原告203室餐厅及其他因漏水原因造成的两个门套、位于冰箱上方的吊顶、位于冰箱上方及门套旁边的墙纸的损害进行修补恢复,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两被告就其位于原告餐厅上方增设的抽水马桶进行移位至洗脸池的位置,对增设的抽水马桶的污水管及废水管进行全部更换,在施工中做好防水措施,确保今后不再出现漏水现象,若今后再出现因两被告原因导致漏水现象,两被告承诺对此产生的房屋损害进行修理并恢复原状。但至今三被告均未按协议、未按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致成本诉。因303室住户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家人长期都只能在沙发茶几上用餐,不敢坐到餐桌旁。三被告一次次的承诺又毁约,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使原告身心俱疲,苦不堪言。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周XX、张XX撤回第3项至第5项诉讼请求。

  原告周XX、张XX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交以下证据:

  1.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产权信息查询记录各1份,证明两原告系三塘人家4幢203室产权人,三被告系三塘人家4幢303室产权人,原、被告系楼上楼下相邻关系的事实。

  2.莫XX出具的承诺书、装修违章整改通知单、协议书、人民调解协议各1份,证明因三被告违法装修导致原告房屋受损一事,双方多次协商,包括双方私下的、有第三方介入的调解等,虽多次达成书面协议,但三被告均未按协议或承诺履行义务的事实。

  3.报纸1张,证明原、被告双方发生纠纷,新闻媒体上有完整的报道,双方确实存在因装修导致的纠纷。

  4.户型图1份,证明原、被告房屋的户型结构。

  被告赵XX、赵XX、莫XX均答辩称:1、本案诉讼前,被告无任何侵权行为,无须承担侵权责任。如原告诉状中陈述,被告莫XX曾与原告达成协议书,原告同意被告就出租房屋进行改造性的施工,以确保不再出现漏水的现象,并向原告承诺若再次出现漏水,被告同意将303室恢复原状。从出现漏水开始,被告一直秉持友好协商的态度,希望妥善解决原告房屋漏水的问题,也在第一时间对自己的房屋进行改造和修复。被告不否认被告房屋导致原告房屋漏水。但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房屋漏水是2015年12月17日,之后再无漏水情况。根据原、被告达成的一系列协议,若在2017年3月30日以后再次出现漏水情况,被告愿意将案涉房屋进行恢复原状。因此,被告无须再就案涉房屋进行恢复原状。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赵XX、赵XX、莫XX均未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赵XX、赵XX、莫XX对原告周XX、张XX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均予以确认。

  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周XX、张XX系三塘人家4幢203室业主,赵XX、赵XX系三塘人家4幢303室业主,莫XX与赵XX系父子关系。

  2015年4月17日,莫XX代表三塘人家4幢303室业主在装修过程中向周XX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在三塘人家4幢303室装修时将增设的卫生间整体抬高,并做好排污管的隔音处理,增设的卫生间如后期使用过程中出现漏水,将增设的卫生间拆除等内容。周XX表示接受莫XX的承诺。

  2015年12月18日,三塘人家物业服务中心向三塘人家4幢303室业主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将三塘人家4幢303室违章改变的装修部分恢复原状。

  2016年3月28日,周XX与莫XX签订协议书一份,莫XX承诺将三塘人家4幢303室增设卫生间的抽水马桶移位,并确保今后不再出现漏水现象,修复工程待租客搬家后及时进行施工等内容。

  2017年3月30日,周XX、张XX就与赵XX、赵XX间的相邻关系纠纷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内容包括:赵XX、赵XX承诺于2017年4月12日前对周XX、张XX餐厅及其他因漏水原因造成的两个门套、位于冰箱上方的吊顶、位于冰箱上方及门套旁边的墙纸的损害进行修补恢复,所产生的费用由赵XX、赵XX承担;赵XX、赵XX就其位于周XX、张XX餐厅上方增设的抽水马桶进行移位至洗脸池的位置,对增设的抽水马桶的污水管及废水管进行全部更换,在施工中做好防水措施,确保今后不再出现漏水现象,若今后再出现因赵XX、赵XX的原因导致漏水现象,赵XX、赵XX承诺对此产生的房屋损害进行修理并恢复原状;如赵XX、赵XX未履行上述约定的义务,周XX、张XX有权就对方未履行部分向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等内容。后赵XX、赵XX未履行上述协议,周XX、张XX诉来本院。

  本院认为:赵XX、赵XX、莫XX在对三塘人家4幢303室装修时,虽经周XX同意在其餐厅上方增设卫生间,但莫XX同时承诺在使用过程中若出现漏水,将增设的卫生间拆除。增设的卫生间出现漏水的情况后,莫XX、赵XX、赵XX又数次承诺将增设的卫生间的抽水马桶移位,但事后均未履行承诺。赵XX、赵XX、莫XX在三塘人家4幢303室增设卫生间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时影响了相邻方周XX、张XX对三塘人家4幢203室的正常使用,侵害了周XX、张XX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赵XX、赵XX、莫XX应停止侵害,将三塘人家4幢303室违法改变的某筑结构恢复原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XX、赵XX、莫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停止侵害,将三塘人家4幢303室违法改变的某筑结构恢复原状。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周XX、张XX已预交175元),由被告赵XX、赵XX、莫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叶XX

  人民陪审员  张某成

  人民陪审员  郑XX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代书 记员  陆华某


  • 2018-05-18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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