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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XX与陈XX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8)陕0116民初1147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成敦毅团队律师
胜诉

案件详情

  韩XX与陈XX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16民初11471号

  原告韩XX。

  委托代理人薛XX、梁XX(实习),陕西XX律师

  被告陈XX。

  委托代理人李XX、成XX,陕西XX律师

  原告韩XX与被告陈X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XX及其委托代理人薛XX与被告陈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X、成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其所租土地上建筑物赔偿款人民币106万及利息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14年3月19日,原告先后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夏殿村村民签订了租地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在所租用的土地上建盖库房。嗣后,涉案土地被国家征用,就赔偿问题原、被告于2014年6月29日签订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办理拆迁赔偿事宜,赔偿事宜办理完毕后,原告承诺给被告1万元现金。协议签订后,被告即开始与拆迁办办理涉案建筑物的赔偿事宜。后用地单位将赔偿款统一打给被告的账户,原告知晓后经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一直拖延给付,为此引起本案纠纷。2018年10月19日,原告诉于本院坚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纠纷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赔偿款遭到拒绝所引起,双方之间实际存在的是财产的返还问题。原告现以委托合同纠纷起诉,但原、被告就赔偿事宜于2014年6月29日签订协议后,被告已经按照该协议约定的委托事项办理完毕,被告领取赔偿款拒绝返还实际并非协议约定的内容。庭审中,虽经本院释明,原告仍坚持以委托合同纠纷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韩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1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XX

  人民陪审员  郭 勇

  人民陪审员  赵XX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XX


  • 2018-12-05
  • 西安市长安区(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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