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原告李X与被告张X、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律师、被告张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保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101220.71元、二次手术费3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22500元、误工费120000元、鉴定费3150元、伤残赔偿金161123.4元(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36311.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财产损失1000元、交通费5000元,以上共计460794.11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张X驾驶自己所有的车牌号×××的小型客车,我为车上乘客,由北向南行驶车辆前部与杨某驾驶的×××小型汽车相撞,造成我受伤。该事故经交通支队高速路大队处理,认定张X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和我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我被送往急诊抢救中心救治,经医疗机构诊断,事故造成我肱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右尺骨鹰嘴骨折、右桡神经损伤。为治疗所受伤害,我住院15天。经查,车辆×××事发时在某保险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此次事故给我造成巨大伤害,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张X辩称,我与某是朋友关系,她来北京总是要我陪她去玩,我是无偿的开自己的车为其提供服务的,发生交通事故当天,我提醒李X让其系安全带,她没有听从我的要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虽然认定我对本次事故负全责但并没有认定乘车人无责任,从整个事情的前后经过看,本次事故的产生,都是因为李X引起的,因为双方是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李X欺骗我,说自己是离异单身,她知道我们夫妻感情不好,又以离异向我表白,欺骗我,使我造成错觉,事故发生后,李X的爱人到医院之前,李X请求我千万别说我们的关系,李X是有老公有家庭的,因为她对我的欺骗导致我的妻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导致我目前债台高筑,经济极度困难,我认为李X应该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80%—90%的责任,李X还应赔偿我的各项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所以请法庭能够判决李X自己承担本次事故的各项费用。
人民保险未作答辩。
一审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限额内给付原告李X医疗费用类赔偿金1000元、死亡伤残类赔偿金11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类赔偿金100元,共计1210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张X赔偿原告李X各项经济损失278644.02元;
三、驳回原告李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6元,由原告李X负担1252元(已履行);由被告张X负担285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鉴定费3150元,由被告张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