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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王XX、黄Xx等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 诉讼仲裁
  • (2019)桂11刑终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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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Xx、王XX、黄Xx等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9)桂11刑终53号

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Xx,男,1987年5月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昭平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29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昭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林X,X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XX(曾用名王某某),男,1980年1月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壮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昭平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29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昭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彭XX,广东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Xx,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昭平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6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29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昭平县看守所。辩护人熊XX,广东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XX,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昭平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29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昭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玉X,广东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X某,男,1996年1月2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壮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昭平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29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昭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X,广东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X,男,1983年9月2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昭平县。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30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昭平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X,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昭平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31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昭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XX,广东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XX,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壮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昭平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3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昭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X,X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XX,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昭平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29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昭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XX,广东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Xx,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壮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昭平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29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昭平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XX(曾用名王XX),男,1977年3月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昭平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29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于2019年3月28日被昭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XX,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壮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昭平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29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同年6月22日被昭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18年10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昭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昭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彭X,四川XX律师。

辩护人孔XX,广东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X,男,1996年1月1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壮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昭平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9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昭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志凯,广东XX律师。

原审被告人王XX,男,1973年5月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昭平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7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同年8月3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8日被昭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昭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Xx、王XX、黄Xx、黄XX、黄Xx、黄X某、王XX、王XX、黄X犯妨害公务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黄X、陆XX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XX犯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黄XX犯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黄X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桂1121刑初180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黄Xx、王XX、黄Xx、黄XX、黄X某、黄X、黄X、陆XX、王XX、黄Xx、王XX、黄XX、黄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9年3月21日至22日、2019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贺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XX、代理检察员陈婷婷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黄Xx、王XX、黄Xx、黄XX、黄X某、黄X、黄X、陆XX、王XX、黄Xx、王XX、黄XX、黄X、原审被告人王XX,辩护人林X、彭XX、熊XX、玉X、王X、张XX、赵X、张XX、孔XX、张志凯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贺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本院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1、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2018)桂1121刑初180号刑事判决;2、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

审判员  宁 可

审判员  龚 建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罗XX

书记员     陈 清


  • 2019-05-28
  • 被告
  •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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