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沪0112民初29203号
案情简介
原告驾驶车辆发生单车事故,致使车辆损坏。事发后原告擅自离开现场,未报警也未就医,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全责。原告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车辆损失。
办案经过
调取保险合同,营销录音。结合交警事故认定书等相关证据进行举证,保险公司尽到免责条款提示义务。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 【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