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自诉人的赔偿款项被人侵占,提起诉讼后不仅追回了全部款项且追究了对方的刑事责任

  • 刑事辩护
  • (2019)黔0330刑初200号
刑事辩护
赵欢律师 在线
贵州多年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1468
    服务人数
  • 6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受当事人委托之后,积极寻找证据,后经法院判决不仅得到了侵占的所有款项还追究了侵占人的刑事责任。

案件详情

  贵州省习水县XX刑事判决书

  (2019)黔0330刑初200号

  自诉人何XX,男,汉族,1944年11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住习水县。

  自诉人何XX,男,汉族,1959年2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住习水县。

  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欢,贵州多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X,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住贵州省习水县。

  被告人张XX,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住贵州省习水县。

  自诉人以被告人周X、张XX犯侵占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自诉人何XX、何XX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告人张XX的控诉,本院依照相关规定,依法裁定撤销自诉人何XX、何XX对被告人张XX的控诉。自诉人何XX、何XX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欢,被告人周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何XX、何XX诉称,2017年,贵州省习水县寨坝镇先锋村卫星组集体土地被政府作为弃土场征用,卫星组应得征地款116735元。自诉人何XX应得4616元,何XX应得5770元。后该款由被告人周X保管发放,除二自诉人外,其余款项已全部发放卫星组村民。自诉人多次要求被告人周X支付该款项,但被告人周X拒绝支付。故请求以侵占罪追究被告人周X的刑事责任,同时判令被告人归还10386元。

  其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周X在案件立案后已将扣留款项转交给代理人,建议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X辩称,因自诉人差集体款项,扣留自诉人的款项是卫星村村民决定的。

  经审理查明,2017年,贵州省习水县寨坝镇先锋村卫星组集体土地被政府作为弃土场征用,卫星组应得征地款116735元。自诉人何XX应得4616元,何XX应得5770元。2017年2月,经卫星组村民委托,由卫星组村民张XX领取了该款项代为保管,后张XX将该款项转给村民刘X1,最后刘X1将该款项交由被告人周X代为保管发放。2018年1月,该款项除二自诉人外,其余款项已全部发放卫星组村民。后自诉人多次要求被告人周X支付该款项,但被告人周X拒绝支付。

  另查明,自诉人的款项被告人于2019年7月25日已给付自诉人的代理人。

  以上事实,有自诉人控述、自诉人身份证明、委托书、收条、土地补偿花名册、周X询问笔录、先锋村村主任刘X2询问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构成侵占罪。自诉人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X在庭审中提出自诉人款项系大部分村民联名要求予以扣留的辩解,因该扣留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周X在该案立案后退还了全部涉案款项,且对该案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本院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量被告人周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周X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周X适用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X犯侵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何X

人民陪审员蔡XX

人民陪审员胡清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肖X


  • 2019-08-16
  • 习水县人民法院
  • 自诉人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赵欢律师
赵欢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赵欢律师
5.0分服务:1468人执业:6年
赵欢律师
15203201****6429 执业认证
  • 贵州多年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 遵义市习水县杉王一号一栋一单元四楼
具备良好的法学理论功底,有充分的法学知识储备,诉讼及非诉讼执业经验丰富。 对于法律服务质量不懈追求,善于利用行业相关技...
  • 158 8551 4252
  • 15885514252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