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01民初2434号
原告:尤*,男,199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
委托代理人:刘韵,上海XX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MELISSAYIN-YINLAM,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尤*与被告XX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尤*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尤*负担。
审判员 吴XX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