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XX。
法定代表人:冀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彦林,四川XX律师。
被告:杨XX,男,199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中县。
被告:钟X,女,1997年2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告:黄XX,女,1997年6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审理经过
原告XX公司与被告杨XX、钟X、黄XX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XX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XX、钟X、黄XX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杨XX、钟X、黄XX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XX公司撤回对被告杨XX、钟X、黄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钟XX
人民陪审员蒲XX
人民陪审员尹XX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唐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