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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都郫XX为安XX故意杀人案件被告XX功争取缓刑典型案例

  • 刑事辩护
  • (2019)川0124刑初496号
刑事辩护
吴国强律师 在线
四川高扬(郫都)律...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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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是法庭防止冤假错案最可信赖和应当依靠的力量,在办案过程中,不论标的的大小、审级高低,我们都应该合理合法地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本案据理力争使认罪伏法的被告人争取到了法定最低刑并适用缓刑,本案实现了有效辩护。

案件详情

  XX都郫XX为安XX故意杀人案件被告XX功争取缓刑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杨X*,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镇**村*社*号。因涉嫌故意杀人,2018年*月18日被XX都市公安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月29日经XX都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XX都市公安局**区分局执行逮捕。

  XX都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年*月*日11时许,被告人杨X*在其所读的**学校**号女生宿舍卫生间内产下一名活体女婴。因害怕家人、老师和同学知晓,被告人杨X*用剪刀戳婴儿胸腹部、臀部及颈部,扼压婴儿脖子,并用卫生纸堵住其口腔后,将婴儿扔进卫生间垃圾桶内........医护人员到达被告人杨X*寝室、发现厕所的死婴后报警。经鉴定,该女婴的死亡原因符合在多处外伤、窒息、肺羊水吸入及非医疗分娩条件等不利因素作用下所致死亡。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在粲为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X*用剪刀戳婴儿的胸腹部、臀部及颈部,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的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无辩解意见发表,最后陈述时表示已经认识到错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吴国强律师代理意见】

  被告人杨X*的辩护人四川XX吴国强律师186XXXX8519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杨X*犯故意杀人罪的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们向本案的死者表示沉痛的哀悼。我们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不持有异议,但被告人存在一些特殊情节,与社会上发生的其他故意杀人案件有本质区别,辩护人现为切实保障被告人杨X*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提出以下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杨X*犯罪后有自首情节,量刑时应依法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X*犯罪后在他人报警时没有拒捕,归案后如实供述杀人的罪行,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司法部门,并如实对作案工具及案发现场等进行指认和辨认,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杨X*生于**年*月*日,涉嫌犯罪时未满18周岁,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其所作所为是犯罪,主观恶性较低。其向辩护人阐述事情发生当时因为生下小孩比较害怕,不知道该怎么办。因产后失血意识也不清晰,做了些什么自己都昏头昏脑的,并无置死者于死地的意图,对死者死亡结果的心理态度是消极的,而不是积极追求,只是害怕被家人、老师、同学知道,且被告人作为未XX年人世界观尚未XX熟,意识不到她做的事是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不知道其所作所为是犯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身危险性不大,本案案卷中XX都新空间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社会调查报告也认为其系低度再犯风险,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三、本案案卷中尸检报告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法解2018-269】鉴定意见载明:杨X*之女的死亡原因符合在多处外伤、窒息、肺羊水吸入及非医疗分娩条件等不利因素作用下所致死亡。依据被告人的口供以及侦查机关的现场调查和勘验,虽然被告进行了导致死者外伤的行为,但窒息、肺羊水吸入以及非医疗分娩条件的致死原因不是被告人造XX的,被告人也无法预计和及时处理。本案系多因一果致死,在无法明确被告伤害死者身体行为导致死亡的过错参与度的情况下,按照刑事诉讼的疑罪从无从轻原则,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没有前科,是偶犯、初犯。

  根据学校老师、同学以及公诉机关委托的XX都新空间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社会调查报告等案卷材料可以看出,被告人杨X*平时表现很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同学老师及家人对其评价较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五、死者父亲***有明显的过错,可以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作为死者父亲的***对此事逃避的态度导致了本案悲剧的发生。

  六、被告杨X*自始都真诚认罪、悔罪,态度极其诚恳,并保证绝对不会再次触犯法律,迫切希望依法对其从宽处理,犯罪嫌疑人表示一定会伏法,并虚心接受法律对她的处罚和教育,决心洗心革面,立志重新做人、严以律己。

  综上所述,被告人杨X*有自首情节、涉嫌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主观恶性较低、平时表现较好,没有前科,是偶犯、初犯、死者父亲也有明显的过错、被告自始都真诚认罪、悔罪,态度极其诚恳,并保证绝对不会再次触犯法律等量刑情节,以及本案系多因一果致死的情况,辩护人建议贵院对杨X*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基于以上事实,恳请人民法院贯彻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法政策,在量刑时对被告人杨X*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辩护人:四川XX

  吴国强律师186XXXX8519

  * 年 *月 *日

  【案件判决结果】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一致。

  另查明,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X*作案时无精神病,对其**年**月**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有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X*用剪刀戳剪婴儿腹部、颈部等人体要害部位并最终致其身亡,其行为确已构XX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的犯罪事实清楚,指控罪名XX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X*案发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XX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在他人报警时,被告人杨X*在案发现场且处于清醒状态,并在公安机关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可认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X*没有前科,系初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杨X*的辩护人吴国强律师186XXXX8519提出其具有上述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中国俗语“虎毒不食子”,而被告人杨X*却亲手杀害自己刚刚出生的孩子,理应受到法律严惩。但鉴于被害人符合在多处外伤、窒息、肺羊水吸入及非医疗分娩条件等不利因素作用下所致死亡,且被告人杨X*实施犯罪时系心智尚未XX熟的未XX年人,死者已矣,为达到教育、挽救的目的,对被告人杨X*适用缓刑更有助于其正常回归社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剪刀予以没收。

  审判长 杨X

  审判员 余**

  人民陪审员 刘**

  2019年12月30日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案例评析】

  XX都律师吴国强

  四川-XX都-郫都区 四川XX

  刑事辩护律师是法庭防止冤假错案最可信赖和应当依靠的力量,在办案过程中,不论标的的大小、审级高低,我们都应该合理合法地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本案据理力争使认罪伏法的被告人争取到了法定最低刑并适用缓刑,本案实现了有效辩护。



  • 2019-12-30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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