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徐X与阳xx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XX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18)鲁1322民初2472号
合同事务
李全利律师 在线
山东泽钧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
  • 5.0
    用户评分
  • 1万+
    服务人数
  • 12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徐X与XX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2018)鲁1322民初2472号

    原告:徐X,男,1988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郯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利,山东XX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泰安市

    负责人:孙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山东XX律师。

    原告徐X与被告XX公司(下称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利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施救费、车损、评估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4213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18日16时30分许,阳光徐X驾驶车牌号为鲁Q×××××的小型汽车沿G2京沪高速由北向南行驶至682公里100米马头高速出口附近时,因操作不当致车辆撞倒护栏树木造成车辆受损。经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郯城大队认定,原告徐X对此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另查,原告徐X在被告XX公司投保了商业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涉案车辆在我司投保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含有不计免赔属实。评估费、施救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我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车损评估过高,保留申请重新评估的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1、原告提供的车辆损失评估报告书及评估费发票,以证实此次交通事故造成鲁Q×××××号车辆损失33315元及支出评估费1000元。被告认为车损数额过高,但未在期限内申请重新评估,本院对该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依法予以认定。被告认为评估费用过高,属于程序性支出,不予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原告支出的评估费,系为查明事故车辆的损失程度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院依法予以认定。2、原告提交施救费发票8000元,被告经质证认为,原告车辆属于小型自用轿车,施救费用明显过高且无正规发票证实。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仅提交施救费发票,并未提交施救项目和施救明细予以佐证,根据事故发生的地点及车辆损失情况,本院对施救费予以支持4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商业保险,被告未提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间,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赔偿限额或保险金额内予以理赔。被告主张原告负事故全部责任,依照商业保险条款,可以绝对免赔百分之二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上述免责条款对原告作出明确说明。因此被告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纳。根据上述查明和确认的事实,被告应理赔给原告的损失为:1、车损33135元,2、评估费1000元,3、施救费4000元,以上合计38135元。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内给付原告徐X保险金33135元。

    二、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X评估费1000元。

    三、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X施救费4000元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0元,由原告负担50元,由被告XX公司负担8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860元,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仅提出上诉而未能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用的,视为自动撤回上诉。

    审判员田XX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徐XX


  • 2018-06-26
  • 郯城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李全利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李全利律师
5.0分服务:1万+人执业:12年
李全利律师
13713201****4415 执业认证
  • 山东泽钧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
  • 合同事务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 临沂市兰山区上海路与孝河路交汇IEC国际企业中心24楼
李全利律师,山东泽钧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临沂市广播电台特邀嘉宾律师,兰山区公安分局特邀直播嘉宾律...
  • 180 5458 8012
  • 290793422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