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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XX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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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袁XX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2017)鲁1302刑初1799号

    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XX,男,1998年9月11日出生于江苏省邳州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2017年8月1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全利,山东XX律师。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7]1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XX犯诈骗罪,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XX及其辩护人李全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袁XX使用手机在“xx云微交易(乐x商城)”平台注册成为会员后,利用该平台的漏洞,使用手机充值19。6元后,采用“FxxxxER”软件连接手机修改充值数额的方式,骗取乐x商城内的资金共计10000元。案发后,赃款已返还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何某、万X、李X的证言,相关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XX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诈骗数额较小,案发后积极退赃,当庭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袁XX在庭审中坦白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且已将赃款退还被害人,并能积极缴纳罚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恶性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本院认为对被告人袁XX可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缓刑期间,被告人袁XX应到其所居住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小木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卞如雪


  • 2017-12-19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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