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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二审裁定书

  • 刑事辩护
  • (2015)邯市刑终字第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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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X二审裁定书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

    (2015)邯市刑终字第272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北省磁县,汉族,小学又化,农民,住河北省磁县xxxx,2001年1月12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4年5月5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6月12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献锋,河北XX律师。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X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年4月1}日作出(2015)磁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X不服,以其未敲诈被害单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X、侯XX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X及其辩护人王献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X犯敲诈勒索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15)磁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苏XX

    审判员张耀旗

    审判员闫X

    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田XX


  • 2015-06-17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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