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理概况
1、【审理法院】大竹县人民法院
2、【案号】(2019)川1724民初3719号
3、【当事人】李XX、王XX
4、【代理人】四川XX 练虎律师
5、【案件结果】准予原告李XX、被告王XX离婚。
二、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于1991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不久就同居生活,1999年11月18日,原被告在清河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前未经充分了解而草率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性格不合而长期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7年7月因原告突发脑梗死等疾病,被告无视原告严重的病情,不将生命危急的原告送至医院救治,出院后被告儿子不准原告进屋,怕原告死在清河街道,被告就在当天离婚医院后不管不问原告,同年7月25日,原、被告经清河街道XX调解,被告还是不同离婚,原告由其子女接回赡养照顾,从2017年7月份开始分居生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2018年12月原告遂向大竹县人民法院起诉过离婚,从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仍然分居生活,一直分居到现在,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三、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准予原告李XX、被告王XX离婚。
四、律师点评
原被告的情形,符合《婚姻法》三十二条第四种情形: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和《最高法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干具体意见》规定:2种情形和第7中情形.即“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且原告方坚持离婚,夫妻之间没有和好的可能性,且难以共同生活,因此,原被告的情形,符合离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