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理概况
1、【审理法院】大竹县人民法院
2、【案号】(2019)川1724民初3804号
3、【当事人】吴XX、赵XX
4、【代理人】四川XX 练虎律师
5、【案件结果】准予原告吴XX、被告赵XX离婚。两婚生女均由被告赵XX抚养,抚养费每月300元。
二、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确立恋爱关系,不久就同居生活,2006年9月XX日办理了结婚登记,2006年7月XX日生育长女取名赵XX,2012年4月XX日生育次女,取名赵XX,原被告婚前未经充分了解而草率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性格不合而长期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从2018年3月份开始分居生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2018年10月原告遂向大竹县人民法院起诉过离婚,从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仍然分居生活,一直分居到现在,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三、法院判决
准予原告吴XX、被告赵XX离婚。两婚生女均由被告赵XX抚养,抚养费每月300元。
四、律师点评
1、原被告的情形,符合《婚姻法》三十二条第四种情形: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和《最高法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干具体意见》规定:2种情形和第7中情形.即“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且原告方坚持离婚,夫妻之间没有和好的可能性,且难以共同生活,因此,原被告的情形,符合离婚条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精神,法院审理子女抚养纠纷案件,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
对于争取子女抚养的有利条件,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一、年龄在两周岁以下的子女。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由女方抚养,主要是因为两周以下的子女处于哺乳期,原则上女方抚养对子女的成长更为有利。但是原则上女方抚养,也不是绝对的,有些情况下也会排除女方抚养的可能。例如,女方有传染性疾病、有其他严重疾病、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不利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的,尽管子女在两周岁以下,也有可能由男方直接抚养。
二、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子女。
子女在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只能由人民法院按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进行判决,实务中大多都是想争取对子女的直接抚养,所以有利的抚养条件是争取成功与否的关键,这些有利的条件具体到个案不同而不同,例如父母双方离婚前长期分居,子女跟随其中一方生活,稳定的居住生活环境就是优势条件;再比如,父母双方的条件相当,但一方有吸毒、家庭暴力等可能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这对另一方是有利争取条件。
三、年龄在十周岁以上的子女。
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有了一定的判决能力,能够自主表达意愿,因此父母双方对于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应考虑子女的意见。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主要看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法院就支持哪一方的请求。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不是必须要采信该子女的意见,能否支持还是要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前提。为了更好的说明相关法律条文的意思,现在小编分享一则涉及该法律条文的实务案例,以供大家阅读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