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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及时委托律师,为自己争取缓刑

  • 刑事辩护
  • (2017)津0103刑初207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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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当中辩护律师起到了一个很好的辩护作用,与被害人的接触不能是嫌疑人的家属,必须是律师。如果是嫌疑人家属去沟通的话,很可能适得其反,进而造成不良后果,伤害类案件,赔偿谅解又是非常关键的问题。

案件详情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津0103刑初207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X,男,汉族,大专文化,住天津市河西区。

  辩护人刘伟,天津XX律师。

  案件简介:

  AX与BX系邻居,某日下午因琐事,AX将BX打伤,BX系上年纪的人,导致大腿骨折,后报警,警方介入后,经过鉴定,BX的伤情达到轻伤一级,AX被诉故意伤害罪。

  办案经过:

  AX未成家,父母已经不在,亦没有其他近亲属在外面,故其本人委托律师。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AX,对案情的经过做了一个较详细的了解,由于被害人系AX的邻居,辩护律师也很容易地就找到了被害人,通过和被害人家属的沟通,辩护律师觉得被害人家属的要求有些高,遂多次会见AX沟通关于赔偿数额的一个限度,在数次与被害人家属协商后,最终达成一个让AX和辩护律师都满意的赔偿数额,被害人签署谅解书,表示对AX予以谅解。案件很快进入审理阶段。

  案件结果:

  因为是故意伤害案件,AX对被害人已经做出了赔偿,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所以法院对AX判处缓刑。

  天津刑事辩护刘伟律师说法:

  本案当中辩护律师起到了一个很好的辩护作用,与被害人的接触不能是嫌疑人的家属,必须是律师。如果是嫌疑人家属去沟通的话,很可能适得其反,进而造成不良后果,伤害类案件,赔偿谅解又是非常关键的问题,所以,AX意识到这一点,在被羁押前委托律师是一个非常明智的选择,为自己减少了被羁押的期限。

  审 判 长  刘 毅

  审 判 员  果 健

  人民陪审员  刘春瑶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毛程达

  速 录 员  杨XX


  • 2017-05-16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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