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津0101民初6493号
原告:AX,男,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代理人刘XX律师
被告:天津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
案件简介:
AX系某快递公司员工,负责快递的收取和派送业务,在公司任职10个月,这个期间公司未与AX签订劳动合同,后由于公司的经营不善,公司将AX解聘,解除劳动关系,不让其继续工作,AX认为很委屈,为公司任劳任怨的工作换来一个这样的结果。
办案经过:
AX委托笔者帮自己申请劳动仲裁,向公司主张双倍工资和赔偿金。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了解AX的工作情况,得知其能够证明自己在公司工作的证据很少,而且非常的薄弱,如果仅仅依据这些证据的话肯定是会败诉,于是承办律师根据自己的执业经验,发现AX从事快递行业应该是在XX部门备案过的,于是让AX去XX管理部门调取自己的备案登记,再加上其他证据就可以很好的证明AX在公司工作的事实,对于劳动关系的确认是有很大的把握。后经过庭审,再加之承办律师在庭审的技巧,让公司方不得不承认劳动关系的存在,且工资的发放情况也予以确认。
案件结果:
公司与AX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法院确认,且工资数额也是予以确认,同时工作时间也是得到一一认可,故法院判决公司赔偿AX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支付的双倍工资,共计38250元。
天津XX说法:
虽然笔者是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的,但每年对民事案件的各类案由的案件也会承接一到两个,这个案件虽然标的不大,仅有三四万,但对于一个从事体力劳动的工作者来说是一个不小的数字。正是因为承办律师帮AX找到了有利证据,才得以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得以确认。所以,不管是哪种行业,在从事工作时一定要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实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尽量多的保留自己的工作痕迹,哪些属于有利的工作痕迹可咨询笔者。
代理审判员 殷红方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梁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