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XX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AX,男,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辩护人:刘XX律师
案情简介:
AX和B某C某系朋友关系,在一家烧烤店吃饭,突然旁边桌的一个不相识的人,与他们来说话,并出言不逊,满口脏话,AX对其进行劝阻,告知他说话要文明,不要找事,但是这个不相识的人不听劝阻,反而对AX等人进行殴打,于是ABC三人将这个素不相识的人打伤,伤情鉴定结果为轻伤二级和数个轻微伤,AX等人被立案调查。
办案经过:
AX家属委托笔者,为AX进行辩护,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AX,详细了解案件的详细经过,经过会见AX得知,其到底并不是自首,而是被抓获的,但是其有一个情节被承办律师发现,就是在这个案件中被害人是先动手,挑衅的,被害人存在过错,但毕竟这是一个伤害案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是第一位的,承办律师与被害人取得联系,并告知AX有向其赔偿的意愿,但被害人及其家属索要赔偿价格有些过高,与AX的预期相差很远,同时承办律师也不能接受这样的一个数额,最后没有达成和解协议,其实这正是一个很好的结果。
案件结果:
此案是伤害类案件,承办律师同被害人联系之后了解到被害人索要的赔偿数额较大,承办律师和家属都不能接受,所以承办律师将这一经过向法院说明情况,并且在辩护阶段提出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最低的刑期。
天津专业刑事辩护刘伟律师说法:
伤害类案件达成和解协议的最重要的,但是如果被害人一方因此如果漫天要价,作为当事人或者家属没必要答应这一无理的条件,由承办律师将这一情况作为辩护要点更有利。
审判长:张连波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