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XX
刑事判决书
(2018)津0104刑初765号
被告人:AX,男,汉族,住天津市
辩护人:刘XX律师
案情简介:
AX系某投资公司员工,负责文案的策划宣传的工作,投资人通过其策划引流到公司旗下的网站进行投资,其在公司刚刚工作3个月,后案发,公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将其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AX家属委托笔者,为AX进行辩护,AX等6人均系公司的企划文案部门,平时不接触具体的业务,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了AX,从AX处了解的情况基本和家属描述一致,承办律师通过专业的分析认为AX不应被拘留,遂向承办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之后承办机关采纳律师的意见,批准取保候审,一年后,案件进入审判程序,承办律师多次和承办人沟通,提出辩护意见:AX系从犯、未获得任何违法所得、具有自首情节。
案件结果:
此案是属于非法集资案件,但是AX不属于业务人员,承办人利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为AX辩护,最终一审法院作出缓刑的判决。
天津专业刑事辩护刘伟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件,AX并非直接业务人员,承办律师很敏锐地发现AX具有从犯的情节,使得AX最终获得缓刑的判决。非法集资的案件当事人如果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不要惊慌,自己如果不是直接业务人员,尽快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很可能会被解除羁押型的强制措施。
审判长:朱颖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朱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