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
辩护人赵XX、李X,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指控被告人王X、李X*、吴**、周**,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8年11月起,被告人王X、李X*、吴**、周**、张**,成立山东***商务有限公司,以点击广告等返还的名义,通过网络宣传、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共计1100万元。被告人王X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李X*、吴**、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微信网络等方式,在社会上公开进行宣传,及缴纳入会获赠品,发展下线拿提成、浏览广告返现金等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月*日起至2022年*月*日止。)
二、没收扣押的物品白色电脑,账本、扣押在案资金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