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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与孙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8)浙0482民初59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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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与孙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482民初5998号

  原告:赵XX,男,1973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延凤,浙江XX律师。

  被告:孙XX,男,1968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与被告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赵XX负担。

  审 判 长 许 晟

  人民陪审员 戴 瑛

  人民陪审员 张XX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XX


  • 2019-03-12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原告
  • 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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