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房屋被强拆,律师介入确认强拆违法

  • 征地拆迁
  • (2019)津01行终17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江拆迁律师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原江律师第一时间整理了案情和相关证据材料,结合相关法律依据和实践办案经验,帮助当事人确定了维权的关键——找出强制拆除房屋的责任主体,确认强制拆除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北辰区***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

  委托代理人薄**

  委托代理人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贵

  委托代理人白*娟(被上诉人之女)

  委托代理人原*,北京XX律师。

  原审第三人天津市北辰区***镇第六街委员会8

  法定代表人吴*

  委托代理人梁*,天津市北辰区***镇第六街委员会副主任。

  上诉人天津市北辰区***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因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3行初20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白士贵是天津市××××号房屋的所有权人。2003年初,被告***镇政府启动旧村改造项目,天津市××××号的房屋位于旧村改造项目范围内。自2003年至今,旧村改造项目范围内一直进行拆迁活动。2017年7月11日,原告名下的位于天津市××××号的房屋被强制拆除。房屋被拆除后,原告多次到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口头告知其拆迁系政府行为,有关人员口头告知其系执法大队对其房屋进行了拆除。

  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涉案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为被告实施;2.若强拆行为确系被告实施,该行为是否合法。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第三人天津市北辰区***镇第六街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没有可以强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的权力。原告白*贵的房屋属于***镇改造拆迁范围内,结合在案证据与庭审陈述,能够证明其名下的涉案房屋于2017年7月11日被***镇执法队所拆。因此,除非被告***镇政府能够举证证明涉案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行政机关或民事主体拆除,否则应当推定强制拆除行为系被告***镇政府委托实施,被告***镇政府为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主体。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不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本案中,被告***镇政府未提供能够证明其在强制拆除涉案房屋前已经履行法定程序的证据,应当确认其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天津市北辰区***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11日对原告白*贵名下的位于天津市××××号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天津市北辰区***镇人民政府负担。

  上诉人***镇政府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镇1998年确权发证试点工作统一换发了国有证,即便被上诉人手中持有国有证,但并未履行土地征收及变性手续。土地性质仍为集体所有,应适用旧村改造安置补偿政策。根据《***镇改造房屋安置补偿通告》,村民委员会为***镇改造项目的安置补偿人,与村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实施具体的拆迁及安置工作。上诉人并非旧村改造拆迁的主体,亦未实施强拆行为。涉案房屋被拆除时被上诉人未在现场,不知道房屋拆除的时间及主体,且无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是拆除行为的主体,拆迁时间及上诉人实施了拆除行为均是被上诉人自行推测的。一审人民法院以两段来源不清、无法反映谈话人身份的录音,认定拆迁系***镇执法队实施的,属于事实认定有误、证据不足。2003年启动旧村改造,涉及近万户村居民房屋,仅依据涉案房屋属于旧村改造地块范围,就推定属地政府存在强拆行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如果这种推定成立,则变成属地政府需对镇域范围内房屋、物品安全全部负责,明显超越法律对上诉人职责的限定。且尚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诉人应举证证明未实施过行政行为,基本事实根据的举证责任不能倒置,一审人民法院举证责任分配存在错误。请求二审人民法院:1.撤销(2018)津0113行初207号行政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请;2.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白*贵辩称,1.一审在案证据证明上诉人为***镇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被上诉人的房屋位于旧村改造范围内,拆除涉案房屋符合上诉人的行政管理目标,上诉人系涉案强拆行为的受益人,一审人民法院推定上诉人系强制拆除涉案房屋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设立的信访办、执法队及***镇派出所的通话录音,足以证明涉案房屋的拆除为政府(行政)行为。3.一审人民法院审查争议焦点为涉案房屋的拆除是否为上诉人实施以及该强拆行为是否合法,至于被拆的房屋为国有土地上房屋或集体土地上房屋无需法院在本案中进行审查。

  原审第三人天津市北辰区***镇第六街委员会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白*贵合法所有的房屋位于***镇改造范围内,系在该镇旧村改造工作中被强制拆除。原审第三人天津市北辰区***镇第六街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无强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的权力。上诉人宜***政府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该镇已进行旧村改造工作,但其未能举证证明被上诉人白*贵的房屋被拆除并非由上诉人实施或者证明系由其他主体实施,因此应当推定该强制拆除行为系上诉人***镇政府实施。上诉人***镇政府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强制拆除行为履行了法定程序,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无不当。综上,一审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北辰区***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2019-06-30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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