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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保障裁判文书的顺利执行

  • 合同事务
  • (2019)陕0113财保107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小锐律师
调查被告的财产线索,在掌握线索后,随机申请了保全,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

案件详情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定 书

  (2019)陕0113财保1076号

  申请人:任X,女,汉族,1981年6月6日出生,住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锐,陕西XX律师。

  被申请人一:邢某,男,汉族,1987年2月18日出生,住陕西省某某县。

  被申请人高X,二:,女,汉族,1984年1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某某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X与邢XX、高X房屋买卖合同一案中,申请人任X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一邢XX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XX幢XX单元XX室房屋予以查封(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号Y151XXXX7754,房屋价值65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华安XX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一邢XX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XX幢XX单元XX室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号Y151XXXX7754,房屋价值65万元)予以查封。

  上述查封房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某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某某

  打印:扈某某校对:李某某2019年月日送达


  • 2019-11-29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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