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定 书
(2019)陕0113财保1076号
申请人:任X,女,汉族,1981年6月6日出生,住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锐,陕西XX律师。
被申请人一:邢某,男,汉族,1987年2月18日出生,住陕西省某某县。
被申请人高X,二:,女,汉族,1984年1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某某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X与邢XX、高X房屋买卖合同一案中,申请人任X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一邢XX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XX幢XX单元XX室房屋予以查封(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号Y151XXXX7754,房屋价值65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华安XX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一邢XX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XX幢XX单元XX室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号Y151XXXX7754,房屋价值65万元)予以查封。
上述查封房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某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某某
打印:扈某某校对:李某某2019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