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一方抢走孩子长期抚养,离婚时就能争到抚养权吗

  • 婚姻家庭
  • (2019)苏0114民初3868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胡继敏律师
在当事人绝望无助的时候,鼓励当事人,为当事人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

案件详情

  

江苏省南京市中XX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执复266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王XX,女,汉族,住江苏省。
被执行人:符XX,男,住江苏省。

案情简介

  王XX与符XX为夫妻,2018年8月,王XX因感情问题向符XX提出协议离婚,符XX为了得到孩子的抚养权,未经王XX同意将婚生子带走藏匿起来。王XX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要求婚生子由王XX抚养。因符XX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不予离婚。但法院判决后符XX并没有把婚生子带回来,王XX多次与其协商将婚生子带回均遭到符XX的拒绝,王XX到处寻找也没找到婚生子的下落。2019年6月,王XX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婚生子由王XX抚养。

  办案经过

  在第二次起诉离婚时,王XX委托了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的胡继敏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庭上,符XX坚持不同意离婚,且不同意孩子的抚养权归女方所有,并称女方已有近一年没有抚养孩子了。胡律师向法院提供了王XX与符XX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的相关证据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另外提供了王XX与符XX因为孩子的问题的交谈记录、王XX寻找孩子的过程记录、王XX与付某某的通话录音、视频等欲证明符XX抢孩子的行为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也损害了王XX对孩子的抚养探望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1、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于2018年8月提起离婚诉讼请求,经法院审理后判决予以驳回,但在其后半年多时间里,被告未依前判决要求积极主动挽救夫妻感情,反因婚生子抚养问题致双方矛盾更加激烈。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经法院认定双方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予以离婚。2、婚生子虽由被告的父母带回其老家生活,但被告将婚生子交由其父母带回老家生活,并未争得原告同意,对原告要求探视也为给予必要的配合,实际上损害了原告的婚生子抚养探望的权利。法院认为,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对其成长更为适宜。

  案件结果

  1、准予原告王XX与被告符XX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将婚生子交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19年8月起每月20日前给付原告抚养费3000元至婚生子满18周岁止;被告有权每月探视婚生子两次。

  律师说法

  离婚时,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一般根据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判决抚养权的归属(两周岁以内的孩子抚养权一般归女方所有,十岁以上的孩子法院会考虑孩子的意愿)。如果在离婚前一直由一方长期抚养孩子的,法院会考虑不改变孩子生长环境的原则,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一直在抚养孩子的一方。然而,有的离婚当事人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将孩子抢走藏匿起来欲制造孩子长期由其抚养的证据,这并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也损害了另一方对孩子的抚养探望权。
------通过这个判决,我们可以得出离婚时抢孩子的行为是不被法律支持的。


审判长  迟XX
审判员  金XX
审判员  陈某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XX


  • 2019-07-15
  •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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