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2民初6965号之一
原告:张XX,男,汉族,1991年4月3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男,汉族,原告之父。
被告:徐某某,女,汉族,1991年1月6日出生。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1986年2月18日出生。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陕西XX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锐,陕西XX律师。
原告张XX与被告徐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张XX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487元(案件受理费2914元、保全费1173元、公告费4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1457元,剩余303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XX
人民陪审员 李新平
人民陪审员 王XX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