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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抵制防止别人以转账记录来起诉自己

  • 综合类型
  • (2019)陕0112民初6965号之一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小锐律师
对方撤诉

案件详情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2民初6965号之一

  原告:张XX,男,汉族,1991年4月3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男,汉族,原告之父。

  被告:徐某某,女,汉族,1991年1月6日出生。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1986年2月18日出生。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陕西XX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锐,陕西XX律师。

  原告张XX与被告徐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张XX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487元(案件受理费2914元、保全费1173元、公告费4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1457元,剩余303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XX

  人民陪审员  李新平

  人民陪审员  王XX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XX


  • 2019-09-11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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