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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XX与王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9)沪0115民初2167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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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一佳律师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何某某与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XX

  (2019)沪0115民初21671号之二

  原告何某某,女,1974年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北京XX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72年9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XX,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佳,上海XX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216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被告王某某申请解除保全,被告王某某已提供担保,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王某某价值人民币175.5万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XX

  人民陪审员  褚XX

  人民陪审员  杨XX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XX


  • 2019-11-07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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