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合同纠纷如何追回款项

  • 合同事务
  • (2017)京0106民初1696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堂律师
帮助当事人追回应得款项

案件详情

XX公司与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X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2017)京0106民初16968号

  201X年X月X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程序

  一审

  审判人员

  万X

  当事人信息

  原告: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京开路新发地桥西侧新XX13X号。

  法定代表人:李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律师,广东XX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X。

  法定代表人:杨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男,该公司职员,住址同该公司地址。

  案件概述

  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以下简称华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律师、被告华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⒈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95817.98元;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X年X月X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采购合同及供应商服务补充协议”,约定被告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向原告订购清洁用品货品,原告根据订货单向被告各门店供货。结算方式为:被告在收到原告开具增值税发票30天后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按照被告进货金额的2%向被告返利。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供货,合计货款201138元,在扣除返利之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195817.98元,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任何货款。

  被告华XX公司辩称:1、根据双方签订的《供应商服务补充协议》(自营)第4条之约定,原告应支付我公司电子商务平台使用费800元。2、因双方已结束合作,我公司仍有价值55.3元的货物库存。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采购合同》第5.2条之约定,原告无条件接受退货,故该笔费用应从应付货款中扣除。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14日始,华XX公司与XX公司先后签订《商品采购合同》、《供应商服务补充协议(自营)》、《补充协议》,约定华XX公司向XX公司订货,XX公司按照月度返利2%向华XX公司返利;华XX公司的付款条件为月结30天,在扣除双方约定的促销费等费用后于最后一个付款日以电汇方式付款;XX公司无条件接受退货;XX公司使用华XX公司的电子商务平台共计2200元/年。后XX公司分别向华XX公司各门店供货,XX公司作为销售方于201X年X月X日、201X年X月X日、201X年X月X日向华XX公司开具三张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共计195817.98元。

  上述事实,有《商品采购合同》复印件、《供应商服务补充协议(自营)》复印件、《补充协议》复印件、验收单、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XX公司与华XX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因此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XX公司要求华XX公司支付货款的主张,有据佐证,本院予以支持。华XX公司要求扣除55.3元货物库存的意见,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采纳。对于华XX公司主张XX公司支付201X年X月至201X年X月电子商务平台使用费800元的主张,本院认为,双方合同签订时间为201X年X月,根据验收单显示,进退货发生日期、应付日期从201X年X月直至201X年X月,因此华XX公司主张XX公司支付该4个月电子商务平台使用费的意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该800元本院于华XX公司应支付的货款中予以扣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XX公司货款194962.68元;

  二、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XX公司价值55.3元的货物库存,如被告XX公司不能退还上述金额的货物库存,则应另行向原告XX公司支付相应的货款;

  三、驳回原告XX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8元,由被告XX公司负担(XX公司已预交,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XX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万X

  二〇一X年X月X日

  书记员宋XX


  • 2017-07-27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