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新蔡县人民政府、梁XX二审行政判决书

  • 损害赔偿
  • (2019)豫行终248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运玲律师
维持原判

案件详情

新蔡县人民政府、梁XX二审行政判决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豫行终2485号

  上诉人新蔡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新蔡县新正路中XX。

  法定代表人申XX,系该县人民政府县长。

  委托代理人陈XX,系该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周XX,系该县月亮湾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梁XX,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

  委托代理人张运玲,北京XX律师。

  上诉人新蔡县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梁XX为行政强制铲除林木违法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2019)豫17行初6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新蔡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陈XX、周XX,被上诉人梁XX委托代理人张运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梁XX原审诉讼请求:依法确认新蔡县人民政府强制铲除梁XX宅基地上林木的行为违法。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梁XX系新蔡县月亮湾街道XX村民,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种植有林木。新蔡县人民政府因“航宇清水湾”项目建设,组织相关人员于2018年4月、6月将梁XX所种植的林木强制进行铲除。梁XX于2018年7月经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知2015年6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向新蔡县人民政府作出豫政土[2015]832号《河南省关于新蔡县2014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梁XX所种植的林木占用的土地在批复转用并征收的范围之内。梁XX因与新蔡县人民政府就安置补偿问题未达成协议,为此,形成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梁XX作为新蔡县月亮湾街道XX村民,认为其种植的林木被新蔡县人民政府强制铲除,经庭审举证,原审法院认为其符合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可以提起本案诉讼。经审查,梁XX种植林木涉及的集体土地虽然已经被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转用并征收,但新蔡县人民政府在履行征地批复实施程序中,在与梁XX未达成地上林木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行将梁XX种植的林木铲除行为,庭审上没有提供出有职权实施该行为的法律依据,其铲除梁XX林木的行为,不予支持。梁XX要求确认新蔡县人民政府强行铲除其林木的行为违法,予以支持。新蔡县人民政府的答辩理由不足,其请求不予支持。至于梁XX种植的林木所涉及的土地是否为宅基地,不是本案审理的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确认新蔡县人民政府强行铲除梁XX种植的林木行为违法。

  上诉人新蔡县人民政府上诉称:新蔡县人民政府是合法的征收主体,行使的权限和范围也是严格依照规定,其行为不存在任何违法的情形。在拆迁前,新蔡县人民政府对征收的范围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补偿均进行了公示并召开群众会议,梁XX对拆迁不存在任何异议,双方只是在拆迁补偿标准上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拆迁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7行初60号行政判决,依法对本案进行改判或发回重审,案件受理费由梁XX承担。

  被上诉人梁XX答辩称:新蔡县人民政府在依据《河南省关于新蔡县2014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对涉案土地征收过程中,既未与梁XX进行协商,也未对涉案林木进行清点,便强行将梁XX林木铲除。新蔡县人民政府没有提供实施该行为的法律依据,其行为应被确认为违法。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国家批准征收土地后组织实施征地,并按照法定的标准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进行补偿,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得到补偿之后拒不交付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交出土地,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豫政土[2015]832号《河南省关于新蔡县2014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后,新蔡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征收土地。新蔡县人民政府在实施被诉行政强制行为之前,并没有与梁XX就涉案林木的补偿问题达成一致,也没有证据证明已经支付了相应的补偿款以及涉案土地已经交付新蔡县人民政府,征地组织实施行为并未完成,新蔡县人民政府强行将涉案土地上的林木清除,缺乏法律依据,也违反法律程序,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确认新蔡县人民政府强行铲除梁XX种植的林木行为违法,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新蔡县人民政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新蔡县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平均

  审判员  董XX

  审判员  王**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东方

  书记员王轩


  • 2019-09-11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