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对方不到庭如何主张追回欠款

  • 债权债务
  • (2017)京0105民初955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堂律师
帮助当事人追回应得欠款

案件详情

冷X与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X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17)京0105民初9550号

  201X年X月X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程序

  一审

  审判人员

  曹X 邱X 谢XX

  当事人信息

  原告:冷X,女,198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律师,广东XX派驻律师。

  被告:陈XX,男,196X年X月X日出生。

  案件概述

  原告冷X(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陈XX(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刘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547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X年X月X日至实际返还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201X年X月X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被告于201X年X月X日至201X年X月X日间共计向原告冷X借款人民币柒拾伍万肆仟柒百元整。被告于201X年X月X日前归还肆拾万元,与201X年X月X日前将剩余叁拾伍万肆仟柒百元还清。如逾期归还按2%月息计息。”被告在欠条上签字捺印。原告陈述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754700元转入被告帐户。现借款期限已到,被告未按照约定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X年X月至201X年X月间,被告向原告借款754700元,201X年X月X日,被告借款20万转入张XX账号用于投标款;201X年X月X日被告借款11.5万转入XX公司用于漏费系统;201X年X月X日被告借款5万用于二炮临床费;201X年X月X日被告借款8.97万转入XX公司用于医疗交互系统;201X年X月X日,被告借款30万元,转入被告个人账号用于其他;总计借款金额754700元。被告于201X年X月X日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借款金额总计754700元并约定于201X年X月X日前归还借款。

  以上事实,有《欠条》、欠款说明、原告的陈述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将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缺席判决。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形成借贷关系,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也应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还款期限已过,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给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冷X借款七十五万四千七百元。

  二、被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以七十五万四千七百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百分之二计息向原告冷X支付自二〇一X年X月X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47元,由被告陈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陈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曹X

  审判员邱X

  审判员谢XX

  二〇一X年X月X日

  书记员韩X


  • 2017-07-17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