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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X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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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X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481刑初210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殷XX,男,1967年2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滕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山东某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滕州市,2017年11月24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2018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梁XX、王永强,山东XX律师。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滕检公刑诉[2018]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XX、王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XX及其辩护人梁XX、王永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被告人殷XX在明知山东某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济宁市XX公司、山东XX公司、山东XX公司(以下分别简称利某、永某、XX公司)没有货物购销业务的情况下,通过付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以某公司为受票单位,利某、永某、XX公司为开票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张,金额XXX.6元。上述发票经国税部门认证后抵扣税款共计247942.61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6月26日,被告人殷XX通过付某某购买以某公司为受票单位、以利某公司为开票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张,价税合计XXX.5元,税额129846.01元。

  2、2017年6月20日,被告人殷XX通过付某某购买以某公司为受票单位、以永某公司为开票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价税合计328872元,税额37834.83元。

  3、2017年6月20日,被告人殷XX通过付某某购买以某公司为受票单位、以XX公司为开票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张,价税合计为697660.1元,税额80261.77元。

  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殷XX将其抵扣的税款247942.61元缴至本院,本院已发还给税务机关。

  上述事实,被告人殷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常某、韩X、司X等人证言,银行交易明细,企业信息,纳税证明等材料,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票据,公安机关的办案说明及案件侦破情况说明,被告人殷XX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XX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殷XX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殷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宗XX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丁XX


  • 2018-04-12
  • 滕州市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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