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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与黄XX、林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8)粤5281民初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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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XX与黄XX、林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普宁市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5281民初504号

  原告:黄XX,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奕萍,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普宁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黄XX,男,199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林XX,女,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

  原告黄XX与被告黄XX、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黄XX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XX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黄XX负担。

  审 判 长  陈XX

  人民陪审员  方XX

  人民陪审员  方XX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彦


  • 2018-04-16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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