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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XX与曾xx民间借贷纠纷,10多年的借款同样得到了支持,挽回了30多万的损失

  • 债权债务
  • (2019)川0124民初18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璨律师
借款时效是个大问题,十多年的借款,依旧努力争取,最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康XX与曾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24民初189号

  原告:康XX,女,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璨,四川XX律师。

  被告:曾XX,女,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原告康XX与被告曾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谢X、人民陪审员李XX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曾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康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曾XX支付原告康XX借款本金458900元,利息27534元(从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12月25日),总计486434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起,被告以各种理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多次通过银行转款、微信转账、红包、现金等形式,借给被告共计458900元,但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多次催收均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请。

  被告曾XX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以及证据材料。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转款310000元,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转款71900元,并以现金以及通过他人代为转款共77000元,上述借款合计458900元。2019年,原告通过微信聊天平台与被告联系,并告知被告总共下欠原告借款四十六万元左右,被告承诺不会赖账,并表示不愿意到法庭处理原被告的纠纷。

  另查明,原告向被告出借资金后,被告未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亦未约定资金占用利息。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信息材料、转账凭证、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当事人陈述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康XX要求被告曾XX归还借款本金458900元,并提供银行转账和微信转账等凭证以及与曾XX对账的微信记录予以证明,故对康XX要求曾XX归还借款本金4589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对上述借款并未约定资金占用利息,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约定了还款期限,对于其要求被告曾XX支付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12月25日利息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曾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本案的抗辩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曾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康XX借款本金458900元;

  二、驳回原告康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受理8596元,保全费3030元,共计11626元,原告康XX承担657元,被告曾XX承担109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平

  审 判 员  谢 维

  人民陪审员  李XX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向彦毅


  • 2019-05-09
  • 郫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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