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X、高XX、康XX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成都市郫XX人民法院
(2019)川0124执异55号
案外人:张XX,男,汉族,1965年7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璨,四川XX律师,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高XX,男,汉族,1962年4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郫XX。
被执行人:康XX,男,汉族,1975年3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郫XX。
被执行人:黄X,女,汉族,1975年2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郫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XX与被执行人康XX、黄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XX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张XX向本院提出撤回案外人执行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张XX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张XX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易红英
人民陪审员 杨XX
人民陪审员 王XX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曾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