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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高xx、康xx等执行异议提出,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房产

  • 行政类
  • (2019)川0124执异5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璨律师
案外人太相信朋友,买了有查封冻结的房子,一直过不到户,现在房子还被执行,提出案外人的执行之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张XX、高XX、康XX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成都市郫XX人民法院

  (2019)川0124执异55号

  案外人:张XX,男,汉族,1965年7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璨,四川XX律师,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高XX,男,汉族,1962年4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郫XX。

  被执行人:康XX,男,汉族,1975年3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郫XX。

  被执行人:黄X,女,汉族,1975年2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郫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XX与被执行人康XX、黄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XX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张XX向本院提出撤回案外人执行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张XX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张XX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易红英

  人民陪审员  杨XX

  人民陪审员  王XX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曾 欣


  • 2019-04-25
  • 郫县人民法院
  • 案外人
  •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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