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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二审案件为当事人挽回200万经济损失

  • 综合类型
  • (2019)鲁01民终4717号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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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败诉的案子,经我代理,二审胜诉,为当事人挽回了200多万经济损失

案件详情

  山东省济南市中XX

  民事判决书

  (2019)鲁01民终47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XX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梁XX,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济南XX商行,住所地济南市。

  经营者:郑XX,男,198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上海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XX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杨XXX,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XX,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鞠XX,山东XX律师。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司XX,山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卢XX,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XX,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山东XX律师。

  上诉人山东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济南XX商行(以下简称XX行)与被上诉人济南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杨XX、济南X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卢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XX(2018)鲁0104民初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一、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XX公司经济损失612304.75元;二、杨XX、卢XX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XX干果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XX公司经济损失344982.85元;四、驳回XX公司对XX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17元,XX公司负担11226元,元XX公司、杨XX、卢XX负担7030元,XX行负担3961元。保全费5000元,由XX公司、杨XX、卢XX负担。

  二审判决:

  一、撤销济南市槐荫区XX(2018)鲁0104民初30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变更济南市槐荫区XX(2018)鲁0104民初3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济南XX有限公司、杨XX、卢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山东XX公司经济损失XXX元。

  三、驳回山东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2019-10-24
  •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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