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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重庆XX公司营业部、马*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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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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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民终19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X,男,199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玲,重庆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XX,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负责人:刘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重庆XX律师。

  原审被告:马X,女,199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玲,重庆XX律师。

  上诉人彭X因与被上诉人重庆XX、原审被告马X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5民初29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X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彭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彭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36.76元,减半收取1818.38元,由上诉人彭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颜 菲

  审 判 员  彭XX

  审 判 员  余XX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XX

  书 记 员  张XX


  • 2019-04-15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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