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民终19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X,男,199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玲,重庆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XX,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负责人:刘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重庆XX律师。
原审被告:马X,女,199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玲,重庆XX律师。
上诉人彭X因与被上诉人重庆XX、原审被告马X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5民初29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X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彭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彭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36.76元,减半收取1818.38元,由上诉人彭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颜 菲
审 判 员 彭XX
审 判 员 余XX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XX
书 记 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