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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9)渝0112刑初4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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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9)渝0112刑初465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都江堰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世玲,重庆XX律师。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未检刑诉﹝2019﹞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丁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刘世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20日19时27分许,被告人李XX驾驶一辆第一轴制动气室管路被人为堵塞的重型半挂式货车,在xx高速公路上行驶。李XX行驶至xx高速下行方向xx处时,因未仔细观察路况、未准确判断与前车安全距离,在中间车道追尾撞击前方由何XX以低于最低限速80km/h要求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小客车驾驶人何XX受伤、乘车人谢X1、谢X2二人当场死亡、乘车人谢X3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李XX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事发后,被告人李XX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处置。被告人李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XX投保的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已全额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被告人李XX的户籍信息;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车记录仪视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司法鉴定意见书;更正说明;证人杜XX、朱某某、杨某某、胡XX、高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何XX的陈述;被告人李X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XX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处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XX投保的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已全额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对被告人李XX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提出李XX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无前科,系初犯、偶犯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3日起至2020年11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鄢寒秋

  人民陪审员  李国华

  人民陪审员  陈XX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周XX

  书 记 员  胡何晔


  • 2019-05-15
  • 渝北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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