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2民初8872号
原告:张X,女,汉族,1987年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玲,重庆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X,重庆XX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王宅镇江南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X7707295N。
法定代表人:应XX。
被告:广电大厦米其林轮胎店,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XX。
负责人:赵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与被告浙江XX公司、广电大厦米其林轮胎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的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X负担。
审 判 员 刘XX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 星
书 记 员 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