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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陈XX、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9)闽0203民初6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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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03民初6247号

  原告:李XX,男,196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道雄,福建XX执业律师。

  被告:陈XX,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陈XX,女,197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李XX与被告陈XX、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曾 臻)

  人民陪审员 (李XX)

  人民陪审员 (钟XX)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张XX)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 2019-04-22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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