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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XX与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18)冀1022民初227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郭静律师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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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冀1022民初2279号

  原告(反诉被告):韩XX,女,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固安县。

  委托代理人:陈X,北京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静,北京XX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李X,男,197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固安县。

  第三人:固安县XX公司,住所地固安县新中东XX。

  法定代表人:王XX,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1989年7月1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韩XX与被告李X、第三人固安县XX公司(以下简称X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XX委托代理人陈X、郭静,被告李X、第三人XXX委托代理人王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李X继续履行双方于2016年12月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协助原告办理贷款,并将固安县房屋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2.请求判决被告李X赔偿原告违约金2318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8日,原告韩XX与被告李X在第三人XXX的居间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固安县房屋。双方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XXX元;乙方签订合同后4日内向甲方交纳30万元作为首付款,甲方收讫首付款后,开始协助甲乙双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乙方支付其余房款的具体方式为二手房按揭贷款;第六条违约责任约定,若因甲乙双方未能及时提供证件,造成丙方无法办理过户贷款手续延误时间,由违约方承担一切损失;甲、乙任何一方擅自解除、拒绝履行本合同,均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条确定的房屋实际成交价格的20%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X向被告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准备好了贷款相关手续,但由于被告拒绝协助办理贷款,造成原告申请贷款手续不全而无法批贷。原告几番催促其尽快履行协助义务,均被拒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继续履行双方的合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贷款手续,XXX应当督促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协助双方进行房屋买卖相关程序的实施及相关手续的办理,最终将涉诉房屋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现被告怠于履行合同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李X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原告不配合我办理贷款手续,属于原告违约在先,使我拿不到房款,我们的交易已经完成了80%,原告所说的贷款手续,XX已经批复,就差放款了,我方要求第三人提供XX放款合同,在之前早已经电话或者当面催XXX通知原告办理签字付款手续,因为原告迟迟没到,我实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找到了第三人,向原告发了催告函,第三人也是知道的,我提出反诉,反诉被告因长时间不办理放款手续,给我方造成损失及违约金,要求给付违约金20万元,要求原告配合我办理放款手续,因原告属于恶意诉讼,我方不承担诉讼费。

  第三人XXX述称,对本案事实和证据没有意见,本案中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手续由我公司保管,双方需要交纳一部分首付款后,我们会带双方到XX柜台办理按揭贷款的面签手续,买卖双方携带个人身份证件及工作的收入证明等,办理完后,XX大概是在20个工作日左右审批,具体日期由XX确定,审批后,XX会给我们中介公司一份借款合同,拿到借款合同后,我们通知双方到房管相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办理完过户手续后,我们拿到买房人的房产证,到XX办理抵押,然后XX放款,到时候款项由XX汇至卖方账户。涉案房屋已经办理了房管局过户,然后再去不动产过户,当时在不动产过不了户,为什么也没说,XX也没放款。后来我打电话通知他们双方办理过户手续,但是双方都没有人来。

  反诉原告李X诉称,因反诉被告长时间不办理放款手续,给我方造成损失,要求给付违约金20万元。

  反诉被告韩XX辩称,签订合同后,办理过户及按揭贷款我方均积极进行,是对方不配合,所以XX贷款还没有办下来,责任不在我方,应该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8日,韩XX与李X在第三人XXX的居间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韩XX购买李X位于固安县房屋。双方合同约定,李X为甲方,韩XX为乙方,该房屋总价款XXX元,乙方签订合同后4日内向甲方交纳30万元作为首付款,甲方收讫首付款后,开始协助甲乙双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乙方支付其余房款的方式为二手房按揭贷款;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合同签订后,韩XX向李X支付了房屋首付款30万元,双方开始办理过户手续,并缴纳了相应的税费。该房屋买卖合同在房管局已经办理过户备案登记和二手房按揭抵押登记,后不动产登记中心未及时办理完毕过户手续,XX按揭贷款也未下发。2017年9月4日,李X向韩XX发出催告函,要求尽快协商付款方式等相关事项未果。后XXX通知双方到场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均未到场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房屋买卖合同、按揭贷款合同、房产证复印件、产权交易确认书、抵押确认书、收条、XX转账记录、催告函、购房发票及税费票据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二手房按揭贷款合同,并在房管部门办理交易及抵押备案登记,因涉及不动产登记中心未及时办理完毕房屋过户手续,XX的按揭贷款未及时下发,导致被告李X未及时收到剩余房款。第三人XXX通知双方到场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均未到场办理过户手续,对合同未及时履行完毕,均负有相应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及协助办理按揭贷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房屋未及时办理完毕过户及发放按揭贷款,原被告双方均负有同等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及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X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协助原告韩XX办理固安县工兴小区1号楼3单XX的房屋过户登记,并协助原告韩XX办理房屋按揭贷款。

  二、驳回原告韩XX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李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418元减半收取计870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共计10859元,由原告韩XX负担5000元,被告李X负担58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申请执行期限二年。

  审判员 陈XX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XX


  • 2018-09-17
  •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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