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葛*彬等与朴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9)京0106民申2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郭静律师
驳回申请

案件详情

  北京市丰台区XX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6民申2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葛XX,男,1991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X,北京XX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朴XX,女,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中XX,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静,北京XX律师。

  原审被告:曹XX,男,199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再审申请人葛XX与被申请人朴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京0106民初10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葛XX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2018)京0106民初10145号民事判决。事实理由:原审中申请人未向法院提交任何的证据,原审判决缺乏事实依据;自2017年5月至2018年3月期间,申请人未实际使用争议房屋,原审中认定申请人占有房屋与事实不符。综上,要求依法撤销(2018)京0106民初10145号民事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朴XX与葛XX、曹XX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葛XX主张自2017年1月到2017年6月,其与朴XX已达成合意,租金按月支付并已实际履行的主张,从葛XX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双方对2017年1月起,年租金调整至75万元已经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此标准,葛XX、曹XX交费至2017年4月21日,以葛XX、曹XX交纳的押金折抵房屋使用费后,葛XX、曹XX仍应给付2017年6月25日至2017年8月22日的占有使用费。关于水费、供暖费、物业费,葛XX主张其实际已经交付,但并未提交相应发票证据予以证明;另,原审中考虑到2017年8月22日之后,葛XX、曹XX并未使用涉诉房屋经营,已对2017年9月25日至2018年9月24日期间的物业费、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期间的供暖费在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及费用期间的基础上酌情予以分配的处理并无不妥,原审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正确。现葛XX提出的申诉请求缺乏证据支持,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葛XX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葛X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米XX

  审判员  吴XX

  审判员  丁 颖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付XX


  • 2019-03-22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被申请人
  • 驳回申请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