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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不同意我方任何主张,如何进行索赔

  • 交通事故
  • (2017)京0114民初7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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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堂律师
帮助我当事人主张应得赔偿并得到支持

案件详情

XXX与吴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X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2017)京0114民初741号

  201X年X月X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程序

  一审

  审判人员

  李XX

  当事人信息

  原告:XXX,女,197X年X月X日出生,朝鲜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律师,广东XX律师。

  被告:吴XX,男,196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XXX公司快递员,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北京X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XX。

  法定代表人:张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X,女,198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现住单位宿舍。

  案件概述

  原告XXX与被告吴XX、X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李XX独任审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律师,被告吴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172.65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4680元、误工费14172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2000元,以上共计31024.65元;以上损失由被告吴XX、XX公司共同承担。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X年X月X日19时30分,被告吴XX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南店北XX处,适有原告XXX抱着外甥女金××由北向南步行,由于被告撞击造成原告及金××受伤。该事故经X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沙河大队处理,认定被告吴XX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金××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为送金××去X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进行救治,于X日凌晨自己才前往X市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诊治。经医疗机构诊断,事故造成原告全身多发软组织损伤、头部外伤,药物治疗,卧床休息。被告吴XX为XX公司快递员,送快递途中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因此XX公司应当共同承担责任。综上,事故不仅给原告身体造成极大伤害,同时也给原告及其家人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原被告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故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求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XX公司辩称,被告吴XX认可是我公司员工,也认可事故发生的时候在履行职务行为,对于原告诉讼请求不认可。

  吴XX辩称,同被告贸易公司意见一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X年X月X日,在X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南店北XX处,XXX怀抱金××由北向南步行,适有吴XX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电动三轮车撞到XXX,造成XXX、金××受伤。该事故经X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沙河大队处理,认定吴XX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XXX被送往X市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治疗,经医院诊断,事故造成XXX全身多发软组织损伤等,建议休息至201X年X月X日。另查,吴XX为XX公司的快递员,事发时系在履行XX公司的职务。

  XXX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核实确认为:医疗费2172.65元、营养费140元(酌定,20元/天×7天)、护理费240元(酌定,80元/天×3天)、误工费1360元(酌定,80元/天×17天)、交通费200元,共计4112.65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吴XX作为XX公司的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XXX受伤,故XX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次交通事故吴XX负全部责任,故XX公司应当对XXX合理合法的损失予以赔偿。原告XXX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的数额本院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本案的具体情况酌情予以认定;原告XXX主张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XXX过高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X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XXX各项损失共计4112.65元;

  二、驳回原告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元,由原告XXX负担250元,已交纳;由被告XXX公司负担3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XX

  二〇一X年X月X日

  书记员张XX


  • 2017-02-20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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