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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张XX与程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7)沪02民终1134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陶伯彧律师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2民终113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XX,女,197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X,上海XX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X,男,1956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伯彧,上海XX律师。

  原审第三人:钱XX,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

  原审第三人:钱XX,男,195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

  上诉人周XX、张XX因与被上诉人程X及原审第三人钱XX、钱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8民初4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8民初467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周XX、张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 俊

  审判员 徐XX

  审判员 俞XX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蔺XX

  • 2018-01-22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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