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2民终113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XX,女,197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X,上海XX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X,男,1956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伯彧,上海XX律师。
原审第三人:钱XX,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
原审第三人:钱XX,男,195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
上诉人周XX、张XX因与被上诉人程X及原审第三人钱XX、钱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8民初4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8民初467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周XX、张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 俊
审判员 徐XX
审判员 俞XX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蔺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