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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肇事车辆为出租车如何主张赔偿

  • 交通事故
  • (2016)京0113民初1271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堂律师
帮助当事人得到应得赔偿

案件详情

  赵xx与商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京0113民初12716号

  原告赵XX,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刘堂,广东XX律师。

  被告XXX,男,1985年2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中国XX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李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女,1980年6月2号出生,该公司员工。

  原告赵XX与被告XXX、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赵XX的委托代理人刘堂,被告X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赵XX诉称:2016年5月9日7时30分许,在北京市顺义区XX,XXX驾驶商忠生所有×××号小客车与驾驶三轮车的赵XX相撞,造成赵XX受伤。此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认定XXX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赵XX被送至北京市顺义区妇幼保健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多发软组织损失、腰椎间盘突出。×××号小客车在被告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医疗费3038.76元,营养费1500元,护理费3600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13022.73元,财产损失4100元,共计26261.49元;2.被告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仍有不足由被告XXX赔偿;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XXX辩称: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号小客车属于我父亲商忠生所有,平时是我使用,事发时我是无偿借用。该车在XX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原告合理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负担赔偿,不足部分由我赔偿。同意负担诉讼费用。

  被告XX公司书面辩称: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50万元商业第三者保险,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认可本次交通事故相关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正规医疗费票据。营养及护理需有医嘱,并有支出票据。原告是软组织损伤,只认可7天误工期。请求法院扣减油补及补贴。原告电动车已定损1500元,我公司同意按照定损金额赔偿。

  经审理查明:

  2016年5月9日7时30分许,在北京市顺义区XX,被告XXX驾驶×××号小客车由北向东行驶,与由南向北驾驶电动三轮车的赵XX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XX、赵XX受伤。此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认定XXX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赵XX伤后被送至北京市顺义区妇幼保健院进行门诊治疗,其伤情被诊断为:1、多发软组织损失;2、腰椎间盘突出,花医疗费3038.76元。

  赵XX系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员工,与案外人吴X共同承包XX公司号牌为×××出租车从事客运运输。XX公司为原告赵XX出具证明,证明吴X、赵XX系双班司机,每人每月承包金4140元,每人每月收入3833元。庭审中原告赵XX承认每月享受岗位补贴545元,每车享受燃油补贴1300元。

  号牌为×××小客车在被告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此事故造成二人受伤,原告赵XX同意另一受害人赵XX优先全额使用保险限额。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事故认定书、保单复印件、诊断证明书、门诊收费票据、发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交通管理部门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适当,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XX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了质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财产损失属原告赵XX因此事故造成合理损失的范围。对于原告赵XX上述各项合理损失的具体数额,本院根据双方一致确认的事实、原告提交的证据、相关标准以及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原告赵XX主张医疗费有医疗费票据为证,且数额无误,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赵XX虽无加强营养和需护理医嘱,但原告伤情确有加强营养和护理必要,本院根据原告伤情,参照相关标准,酌定营养费为900元、护理费为2400元。原告赵XX主张交通费1000元过高,本院根据原告就医次数及就医距离,酌定交通费500元。原告赵XX每月享受燃油等补贴合计1195元,在主张误工损失中应当扣减。被告认可交通事故事实及原告为出租司机,也即认可事发前原告能够正常从事工作。认为本次事故仅造成原告软组织损伤,只需一周误工期限。也即说一周以后误工期原告从事的是因原告工作原因造成的腰椎间盘突出治疗,该辩解意见既与被告自己认可原告事发前能够正常从事工作相矛盾,也缺乏证据支持。原告主张49天误工期有医嘱为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原告陈述审核确定误工费为11070.57元。XX公司关于财产损失辩解合理,本院予以采信。经过庭审质证,本院审核确认原告赵XX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合理损失的项目及具体数额如下:医疗费3038.76元,营养费900元,护理费2400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11070.57元,财产损失1500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19409.3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原告赵XX的上述合理损失由被告XX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负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负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由被告XXX负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赵XX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财产损失等各项损失共计一万九千四百零九元三角三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赵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百二十八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X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赵XX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任 燕


  • 2016-11-21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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