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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与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9)陕0103民初771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汪辉律师
撤诉

案件详情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3民初7718号

  原告:赵XX,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辉,陕西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XX,陕西XX律师。

  被告:雷XX,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诉被告雷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X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7元减半收取423.5元,由原告赵XX负担(已预交)。

 

  审 判 长 曹XX

  审 判 员 卢  颖

  人民陪审员 孙XX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皇甫淑敏


  • 2019-11-19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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