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3民初7718号
原告:赵XX,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辉,陕西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XX,陕西XX律师。
被告:雷XX,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诉被告雷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X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7元减半收取423.5元,由原告赵XX负担(已预交)。
审 判 长 曹XX
审 判 员 卢 颖
人民陪审员 孙XX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皇甫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