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19)陕0702民初2855号
原告张某,男,生于1984年9月20日,汉族,甘肃省会宁县人,住汉台区供电大道。
委托代理人张XX,陕西XX律师。
被告殷X,男,生于1970年2月15日,汉族,陕西省山阳县人,住汉台区北XX。
委托代理人汪辉,陕西XX律师。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查明:2018年被告租赁原告汉中市汉台区XX(B1F-4、5)房屋,经营“绝味鸭脖”生意,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年租金25万元,租期三年。被告在履行协议中给付原告租金19万元(含保证金1万元),后因经营困难,双方解除合同,原告请求:1、判令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于2019年5月31日解除。2、判令被告支付尚欠原告第一年度租金7万元,并自2018年7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4200元(暂计算至2019年7月20日)。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08万元(其中包含1个月房屋闲置费2.08万元及恢复原状拆除费2万元)。4、判令被告将“汉中市汉台区XX志博绝味鸭脖店”个体户《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归还原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殷X立即支付原告张某租金7万元。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请。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诉讼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被告殷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上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陈XX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