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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XX与邢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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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冀0722民初2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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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722民初2665号

  原告:陆XX,男,196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雅慧,河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河北XX律师。

  被告:邢X,男,197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

  原告陆XX与被告邢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邢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375000元;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共同承包施工山东省XX的光伏项目。完工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425000元工程款,被告于2017年7月2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2019年2月11日被告支付原告50000元,剩余375000元工程款至今未支付。

  被告邢X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现在没有经济能力一次性偿还,可以每月归还5000元,直至将工程归还完毕。

  本院认为,被告邢X承认原告陆XX在本案中主张的欠款事实,故对原告陆XX主张的欠款事实予以确认。被告邢X应及时支付所欠原告项目工程款37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判决如下:

  被告邢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偿还原告陆XX欠款37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26元,减半收取346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韩XX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XX

  • 2019-11-29
  • 张北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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